5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从2005年修改至今,已有11年时间。这期间,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先后作了三次修改,为与其保持一致,需要对我省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同时,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督办等方面探索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巩固和规范。
修改决定明确,各承办单位要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和落实责任,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近年来,常委会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推动解决了一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这次修改中将这项工作制度写入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杨利介绍,条例第十四、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确定原则、程序和督办方式,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督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等。“重点督办或者跟踪督办的代表建议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的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为了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代表建议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2015年以来,代表建议的提交、交办和回复等全部在网上办理,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得到了广大代表的认可和支持。”杨利告诉记者,为此,条例第八、十、二十、二十三条,分别对代表提交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或者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转交建议、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答复、代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的评价意见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进行处理等作了规定。
作者:赵君;
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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