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底,我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其名下一处房产,签订合同的同时,我预先交付了一半的房款。同时,我与李某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办理房屋过户,办理过户后给付剩余房款。但今年5月初,我无意中得知,李某与张女士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将上述房产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此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读者:邓先生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李某属于一房两卖,您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您相关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李某与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作为买受人,您已经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您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您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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